深圳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时,“跨地区转移类型”栏次该如何填写?
发布者:小圈发布时间:2023-10-30访问量:106
<p><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text-indent: 32px; text-wrap: wrap;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深圳市总机构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的跨地区税收转移类型应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深圳市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类型应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涉及的企业,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类型应选择“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span></p>